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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和个人资、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税申报期限如何规定?

[ 发布日期:2016-03-28 点击:1617 来源:洛阳华尔智库财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主席令四十八号)九条三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二、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税发〔2006162号)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预缴的,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分季预缴的,纳税人在每个季度终了后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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