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山东家公司向江宁区市场监管局局举报称,江宁区有家儿童摄影城,涉嫌侵犯他们持有的商标“金色童年”的用权,要求对该行为进行查处。
江宁区市场监管局核查后发现,该摄影城是2003年11月18日经核准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核准名称为“南京市江宁区金色童年儿童摄影城”。多年来,该摄影城直在使用这名称经营。
2013年1月,该摄影城制作了“金色童年 儿童摄影”(8个字大小样)匾作为其店堂门头,并于同年3月将上述门头照片发布在“大众点评网”进行广告宣传。
而举报的山东这家公司,于2000年3月28日经原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金色童年”及图形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42类的饭店、酒吧、茶馆、服装设计、摄影等。2013年12月27日,该商标被原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商标。
此案如何定义呢?
经过详细调查、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江宁区市场监管局终认定,该摄影城既不构成商标侵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商标构成商标侵权的行为必须同时具备4个要件,即: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而在本案中,摄影城使用的像袋上标注的是“南京市江宁区金色童年儿童摄影城”等文字,而且这几个字的字体、大小、颜色完样,并无将“金色童年”突出使用,店内装潢也没有“金色童年”字样。
摄影城的门头中虽然包含了他人的注册商标“金色童年”,但因该摄影城从事的是儿童摄影业务,起字号为金色童年符合日常惯例和逻辑,主观上并无利用和误导故意,也没有侵害他人商誉的故意。
更何况,摄影城的名称在2003年已经获得合法许可,距今已达10多年,面对的基本上都是本行政区内的客户,没有证据证明该区的消费者对其提供的摄影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和混淆。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名称匾可以适当简化,但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
在我商业传统上,很多商店、饮食店、服务门店的门楣匾只写字号,直以来被视为适当简化的店名名称匾。本案中,摄影城将其经工商部门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金色童年”以及行业和其经营点“儿童摄影”作为其门头(匾),应当认定为是对其个体工商户名称匾的适当简化。
因此,摄影城涉嫌侵犯他人商标用权的行为不成立。目前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与商标是两个不同域的概念,此案对今后处理类似的案件具有重要指导和参考意义。
在此,告诫个体户、公司起名好与现有商标区别开来(尤其是同处于个经营范围和地域的商标),避免侵权事项发生,另外,企业定要将品注册商标,宣传有商标的产品,这样不容易引发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