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商标是一种集体商标,要求在特定产区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由该地区的自然或人文因素决定的标志,比如西湖龙井、大连海参、金华火腿等大家耳熟能详的产品其实早就申请了地理标志商标。那么地理标志商标和普通商标的区别有哪些?具体如何申请地理标志商标呢?下面和华尔小编一起了解一下。
1、构成不同
地理标志商标和普通商标的区别从商标构成内容方面就已经有所不同。地理标志构成要求以“地理名称”加上“商品名称”构成。地理标志商标要求用客观存在的“地理名称”组合当地出产的商品词汇共同组成地理标志商标名称;而普通商标的组成要素更多样化,可以包含文字、字母、数字、图形、三维标志还有不同的颜色组合。
2、权利获得前提不同
地理标志获得保护的前提是该申请产品在申请前已经具有一定的名气,并且在特定地区内有特定的质量和声誉及其他特征与当地有密切联系,注册只是对这种已经存在的权利的一种确认,便于预防其他地区冒用名气影响产品美誉度。而普通商标是需要先进行注册,注册之后拥有相关的使用权受相关保护,避免后期产品出名后商标被他人冒用。相较而言,地理标志商标更像是一种宣示和权利确认,普通商标则是以拥有商标为享受权利的前提。
3、保护期限不同
地理标志商标拥有永续性,不受时间限制;普通商标的有效期只有十年,到期需要权利人进行续展,续展期间商标才受相应的法律保护。
4、品质保障不同
地理标志商标是前期积累到一定的商品声誉,获得一定认可之后再经过申请核准登记拥有的相关商标,其产品质量和特殊性在区域内经过多年的积累和考验基本上产品质量都有一定的优势或特殊性。而普通商标虽然注册成为商标,但是其产品质量并没有应该消费者口碑积累等品牌积淀,具体的优劣需要消费者自行判断。
5、受保护方式不同
现行地理标志商标保护制度更多是从公众利益出发,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经济法进行规范,而商标的保护是通过司法保护落实其相关保护内容,同时辅助以竞争法、经济法、产品质量法等加以保护。
6、权利主体不同
商标权利主体,普通商标的专用权主体是单一的,包括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地理商标的权利人是特定领域或地域内的生产经营者。
7、转让权利不同
地理标志商标的所有者不能直接进行专用权转让,同时不能禁止达到其标准的其他人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普通商标的权利主体可以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转让商标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并且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允许他人使用该商标。
8、基本寓意不同
地理标志商标所表示的是该商品源自于哪个具体的产区,并非是具体的生产主体企业或个人,而普通商标所展示的是商标所有权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出自哪个具体的生产企业或个人。地理标志标示商品源自“何处”,商标则表示商品源自“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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