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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该如何应对?

[ 发布日期:2017-06-27 点击:1884 来源:洛阳华尔智库财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企业在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后,商标局要对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审查,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商标局将会对其进行初步审定公告,公告期为三个月。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

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存在以下情形,则商标局会下发《商标驳回通知书》或《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

河南商标注册华尔小编给带着大家看看下几种情形:

、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三种情形

1、商标缺乏显著性

不具有显著性的标志,通常是指对于商品或服务的点具有直接描述性的标志,因同业生产经营者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在对商品或服务进行描述时,不可避免地使用此类标志,因此此类标志属于公共资源。如果允许某个定的经营者占使用,必然会对其他同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伤害。

《商标法》11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不具有固有显著性)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通用标志)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点的;(描述性标志)

3)其他缺乏显著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获得显著性)

显著性是商标保护的灵魂,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并不是客观事实的判断问题,而是具有很强主观判断因素的法律问题。


2、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

商标法10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禁用禁注标志)

1)同中华人民共和的名称、、、、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的名称、、、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

3、与在先商标注册申请或在先注册商标相冲突

商标法30条规定:(在先冲突)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二、如何应对商标注册被驳回?

企业在面对商标局的驳回通知,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企业在收到商标驳回通知后,先要面分析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如果驳回理由中涉及到商标注册的禁止注册理由,则放弃驳回复审申请;如果驳回的理由是申请注册商标与在先商标注册申请或在先注册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则建议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

对于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企业通常会提出以下理由:

1.申请注册的商标系申请人立设计、立构思而成,具有显著性。申请注册的商标被核准注册,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2.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设计风格、构成要素、线条运用、呼叫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相关公众难以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

3.申请注册的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并与申请人产生惟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此外,企业在驳回复审申请阶段,应当大量提供商标使用的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所具有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从而通过驳回复审申请这个救济程序成功注册。